各科、营业部、管理部: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办理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有关事项的批复》(南房金委〔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开展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还本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2、提取职工及配偶账户余额。
二、提取条件
已在南平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满一年后,每年部分偿还本金金额在五万元(含)及以上的(超过五万元的按照万元的整数倍),允许职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
三、提取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提取金额只可提取至百位。
四、提取材料
(一)转帐提取提供材料:1、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个人贷款账号、部分还贷金额、贷款余额);如职工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金提取提供材料:1、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如职工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用自有资金还贷的,由职工自行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即可。
五、其他要求
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每年只限办理一次;职工在同一年度内已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不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
“福建省南平市关于开展办理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的通知(南房金管〔2017〕82号 )”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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