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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

 字体时间:2018-01-1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实行与内地(大陆)职工一致的缴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权利。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额。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二、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权利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有支付房租、购买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符合本市规定提取情形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支付房租。港澳台同胞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并已支付房租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现行月房租提取限额不超过1980(含1980)元,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二)购买住房。港澳台同胞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港澳台同胞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三)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港澳台同胞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上述(一)、(二)、(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同等享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信用良好等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四个因素综合确定。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港澳台同胞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时,可同时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期限。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港澳台同胞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内地(大陆)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税收优惠。港澳台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二)业务办理。港澳台同胞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港澳台同胞可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办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网上预约制度,港澳台同胞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按照规定进行网上预约。

 

(三)转移接续。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查询渠道。港澳台同胞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29等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办理进度等相关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9日 

“天津市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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