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贴息的计算期间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每年贴息的计算期间为:从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止。
二、贴息条件的认定
1、贴息贷款利息补贴工作于每11月初启动(核查贴息贷款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等),贴息贷款借款人在每年贴息计算期间公积金缴存均为正常、连续且已缴存至当年9月份及以上的(缴存单位已被批准缓交的除外),即认定为符合当年贴息条件,准予贴息。
2、贴息贷款借款人在贴息贷款结清前,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 周岁)的人员外,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享受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政策。
3、贴息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含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设立后,若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在贴息计算期间申请补缴并已入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为其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准予贴息;若公积金缴存中断累计超过3个月,即使补缴公积金,本年度也不予贴息。
4、贴息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至贴息贷款结清当月的,利息补贴均支付到该贴息贷款结清日止。
三、改善性住房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的标准
改善性住房贴息贷款的贴息标准为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享受下浮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且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差额。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调整的利率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执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9日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相关规定的解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jijin/15886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