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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17]6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信阳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住所和较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三)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第三条 自愿缴存者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填写《信阳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本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且缴费不得拖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
(四)个体工商户的,另提供营业执照。
第四条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20%,最高为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7月份申请调整。最低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每年变动一次。
第五条 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六条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自愿缴存者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视作其停缴。停缴后再缴的,个人缴存者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第七条 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八条 自愿缴存者符合《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中心规定的其他使用条件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愿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手续;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九条 自愿缴存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信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信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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