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安阳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安阳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8日
安阳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试行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主缴存者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县(市)管理部负责办理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自主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登记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另提供《居住证》);
(二) 本市近一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个体工商户另提供营业执照);
(三) 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四) 《安阳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五条 经审核予以办理缴存登记的,持《登记申请表》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
第六条 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月缴存基数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为12%。
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第八条 自主缴存者应当按月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在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借记卡中。每月由中心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划转至公积金专户。
自主缴存者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等自身原因导致当月划转不成功的视为欠缴,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连续3个月划转不成功的视为停缴,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自主缴存者停缴、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如在新单位就业的,应当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章 提取使用
第十条 符合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提取业务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于工作日在中心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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