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政策变化,进一步支持缴存公积金职工缓解租房压力,在市中心制订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租房还租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抚公金字[2012]13号)基础上,专门就提取还租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租房还租提取的对象及条件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租房租金:
(一)在本市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于本人与家庭居住的。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单位未提供公有住房或未支付租房租金。
第二条 租房还租提取的方式
在租赁合同期内,每满壹年期限,可申请一次提取。
第三条 租房还租的提取金额
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在不超过一年房租总额的前提下,每户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含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还租,抚州市城区最高不超过9600元,县不超过7200元。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职工提取后个人账户至少需保留200元余额。
第四条 租房还租提取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程序
1、提取人向公积金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及有关表格;
2、提供规定的所需资料;
3、公积金机构审核调查(需现场调查的预约时间);
4、批准(或告知不批准)办理。
(二)所需提供的资料
1、合法租赁普通住房
1)、开具无房证明:工作和租房所在地在抚州城区内(含抚州市城辖区、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和临川区),由抚州市城辖区、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和临川区房管部门均开具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在各县的由县房管部门开具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后附样表)。
2)、提取人与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3)、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租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5)、租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7)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还租的,提供上述第3)、5)、6)、7)四项资料,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和交租票据。
第五条 租房还租提取的申办时限
租房还租提取在租房对应月申请,在租赁期满12个月后三个月内均有效。
租房还租提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公积金机构当场受理;经核实条件符合、手续完备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发现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没收该职工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
(二)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要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纠风办部门或监察机关。
(三)对已违规提取的职工进行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并向职工发出退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全额归还已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拒不执行,公积金管理机构将限制其今后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办理。
(四)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职工,以及提供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及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内部信用档案。
第七条 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反馈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纳入其个人征信记录。
第八条 对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当地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其骗提行为作出处理。
第九条 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管理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恶意串通而造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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