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处理二手房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出现了《税收完税证明》中计税基准价严重超出房屋价值的情况,为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避免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经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大庆市办理购买本市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户的父母、子女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房屋基准价(单价)×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的总价款,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基准价格的,按计税基准价确定。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大庆市关于调整购买大庆市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的通知(庆金管办发〔2017〕4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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