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行政单位
(一)公务员:以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无线通讯补助费+〔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工勤人员:以月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无线通讯补助费+〔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事业单位
(一)教育(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 70%的)事业单位: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无线通讯补助费+13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60%):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无线通讯补助费+18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三、下述津贴、补贴列入工资基数
(一)特级教师津贴、教师岗位薪级提高 10%、按浙人薪〔1994〕82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管理人员实行的岗位津贴;
(二)护士岗位薪级提高10%、按浙人薪〔1994〕82号文件规定县以下卫技人员实行的岗位津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另附12月份工资表)须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后,送市公积金中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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