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努力减轻购房群众负担,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职工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下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一)职工本人;
(二)配偶;
(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二、提取额度
当期提取总额(含职工本人、配偶及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不超过当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一年最多可办理两次。
三、提供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未办理龙卡或龙卡遗失的,提供本人名下的建行借记卡;特殊情况凭提取审批单到银行提取,下同);需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和配偶的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龙卡;需同时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提供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共有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二)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当期还款明细。以后办理提取还贷手续时,只需提供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和当期还款明细。
四、办理程序
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借记卡)。
五、其他
职工选择一年转账还贷一次的,仍然按照原规定办理。
本通知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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