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顺利升级、上线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业务办理有关要求,请各缴存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业务程序。汇缴业务按月办理,不得欠缴,遵循先业务核定后缴款支付,核定金额与缴款金额保持一致。
二、付款账户。缴存单位向“中心”报送备案的付款账户,作为向住房公积金专户划转资金的唯一银行账户,多个单位不可共用一个账户,如有变更及时申报备案。付款账户名称必须与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名称一致,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向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资金。
三、付款方式。缴存单位向“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划转资金的支付方式可选择转账、网银、电汇或托收方式,不得采用现金、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方式缴款,“中心”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银行。单位付款账户在“中心”开户行范围内,请选择同行付款;如付款账户不在 “中心”开户行范围,请将款项划入“中心”建行专户。
“中心”开户行户名、账号、收款银行如下:
1、建行
收款人名称: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建行专户
收款账号:23001655151050011592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东华支行
2、工行
收款人名称: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工行专户
收款账号:0908020229226000155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双鸭山市分行尖山支行
3、农行
收款人名称: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农行专户
收款账号:570101040002483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
4、中行
收款人名称: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中行专户
收款账号:17145467081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
四、缴存单位向我“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划转资金时,必须在支付票据的摘要栏准确标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编号、汇缴年份、月份和用途(缴交公积金)。
五、计算精度。因四舍五入计算精度问题,可能导致程序与手工计算产生误差,最终缴存金额以程序核定为准。
各缴存单位请遵照执行上述办理流程,否则无法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同时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连续性的认定和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 17日
“黑龙江双鸭山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业务办理要求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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