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莆政综〔2017〕100号)要求,现对《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业管〔2017〕12号)解读如下:
一、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其提取及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解读:主要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关于“保一、限二、禁三”的要求,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其提取及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若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二、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主要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关于“保一、限二、禁三”的要求,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优先保障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权益。
三、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主要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关于“保一、限二、禁三”的要求和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四、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非本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提供至少一方是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解读:主要是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及其主要股东〔占股10%(含)以上〕被列入“信用莆田”平台(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的,取消其开发的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资格。
解读: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房地产管理的精神,防范资金流动性、资产性以及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烂尾楼的风险,因此对本市辖区内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资格进行严格把关,以保障广大缴存职工购房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8日起执行。
解读:职工购建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从2017年12月18日起按本通知执行,以本中心各管理部收件时间为准。本通知与原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没有涉及的部分仍然有效。
上述内容解释权归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 11 月 14 日
“福建省莆田市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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