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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信息

 字体时间:2017-09-1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xx年3月17日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强化资金风险管控,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xx年3月17日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强化资金风险管控,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再办理重大疾病及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单位及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基本住房需求,而大病提娶遇突发事件提取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职工或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项“职工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的提取政策规定。

二、调整“又提又贷”政策

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合理性,使公积金惠民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调控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监管,决定停止执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可申请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支付全部或部分首期购房款,但须在双方缴存账户内各保留6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将《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支付部分购(建)房款,但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6个月缴存额”的规定调整为:“职工或配偶提取公积金支付购(建)房款的,同一套住房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或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提取公积金支付购(建)房款,但可以签订协议按月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若未签订协议的,在贷款还款12个月后,可以按照现行政策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利用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房价的30%,二套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房价的50%;三套及以上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确定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为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将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明确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的,认定为二套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有两次(不含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借款人和缴存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需要提供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月收入认定依据为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加上公积金月缴存额;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出具有效收入证明及佐证材料。

六、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xx年5月31日前已提交中心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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