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下同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经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为: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26130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15678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56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 。
对按规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最高月缴存额。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6270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3762元。
(二)最低月缴存额。2017年度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基数与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的乘积。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与2016年度一致,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及单位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元位,舍去角分。
五、缴存工资基数审批核定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核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驻明单位、国有企业应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未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上述单位暂不办理2017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审批核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承办银行暂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
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购买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的实际拥有套数为准。
三、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四、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95%时,按相关规定恢复办理。
五、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待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95%时,按相关规定恢复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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