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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2)

 字体时间:2017-04-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2.98%,比上年同期减少16.94个百分点。 (五)特色做法 1. 开展2015年度中低收入家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2.98%,比上年同期减少16.94个百分点。

(五)特色做法

1. 开展201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全市共计办理贷款贴息1422笔、312万元,户均贴息2194元。

2. 继续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施奖励补贴机制,全年累计向3.55万名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奖励4449万元,人均享受补贴1253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涉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1. 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2016年度,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8100元,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各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如职工工资基数确实低于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按实缴存,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即1820元。

(2)确定方法:

最高限额: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最低限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3)缴存比例调整:

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与职工各8%~12%。

2.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我中心按照利率调整流程,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利率调整工作。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

3.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1)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7号),自2016年8月12日起,取消按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2)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文件要求,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9号),自2016年10月4日起,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按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暂停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4. 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

(1)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降低申请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所需资料,将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2)为不断增进政策的互惠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中心围绕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行奖励补贴政策,开展阶段性实施情况的专题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两次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补贴规定进行调整,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1号)、《关于调整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8号)。

(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持作用,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2号)。

(4)为应对国家实施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出现的新情况,便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出台了《关于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部分凭证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6号)。

(5)出台《关于简化外地户籍职工调离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10号),取消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需提供外地户口簿或苏州地区居住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材料,方便职工办事。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6年,我中心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

1. 创新贷款受理服务模式。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

2. 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与“互联网+”功能深度融合,着力推进集网上业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出“苏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汇集了群众最关心、办理频次最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全面介绍业务办理流程及要件的实用信息,打造群众随身携带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和便民手册,公众号粉丝突破35万人次,最高单篇阅读量近10万次,关注度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保持领先。

3. 实现服务管理良性循环。巩固提升新开户单位“三同步”机制、缴存单位“云服务”平台、“五个一”单位服务长效机制、“七位一体”亲民服务通道、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员制度等业已形成的特色服务,提升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感受。采用电话回访、服务网点访问、网络平台问卷评议等形式在缴存企业和办事职工中开展满意度专项调查,促进服务提质量、增亮点。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 对2015年建成的电子化凭证系统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实施电子凭证数据的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业务电子凭证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直接对接、存储,业务电子凭证资料直接自动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全面数字化。

2. 开发了“拟上市、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上市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该系统实现了出具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审核要求的刚性化、审核流程的标准化,服务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3. 对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职工基础信息采集、业务内审、提取业务量预警功能,搭建了与政府相关部门及业务合作单位间统一集中的对接数据平台。与公安人口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了职工户籍信息联网查询;开发向省厅数据报送接口。

我中心计划于2017年重建综合业务系统,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以及结算应用系统的接入两项工作拟在新的综合业务系统一并实现,2016年尚未开展该项工作。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我中心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行为。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9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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