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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字体时间:2017-03-2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于2014年实行,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以所申请贷款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该抵押物。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公积金贷款,由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经本市区、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个人自住住房,且以该所建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翻建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经本市区、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个人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对需拆换房屋部分构件,但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本市个人自住住房进行修理,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存有申请当月缴存额5倍以上余额的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公积金贷款。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

第五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职工或本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能力;

4、必须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执行。

第六条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仅限于普通住房。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持有的自住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在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一套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二套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为重要审批依据,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非法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超过正常可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记录的个人信用情况存在前两年内连续逾期6次或者累计逾期10次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不予批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十条 对中山市高层次人才和纳入市“新三百”计划的骨干企业培养引进的人才,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市公积金中心将给予政策优惠。

第三章公积金贷款申请及程序

第十一条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及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手房可在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二手房需在房产交易过户前,携转让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直属机构登记申请。

申请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携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批准书(报建用途必须为住宅)或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批准文件和施工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直属机构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最终审批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市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章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一手房、二手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大修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章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申请人以所购房屋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必须以不动产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房屋价值不足时,须提供申请人家庭名下另一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期间,《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受委托银行负责管理保存。

第二十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为主,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日起进入还款期,申请人可委托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划扣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上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抵押合同终止,当事人应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该笔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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