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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连公积金新政策(2)

 字体时间:2017-02-0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购买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12]24号)即行废止。

2017年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

大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

(1)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录取通知书(学生证)。

(4)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2、偿还组合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3)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组合贷款的首次提取除外),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3、偿还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3)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

(4)异地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无逾期还款证明。

(5)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注明还款金额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证明。

4、偿还商业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3)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5、偿还公积金贷款;

(1)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结婚证。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6、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1)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2)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7、享受低保且在职。

(1)证明提取人与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关系的结婚证。

(2)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8、其他突发事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需提供证明其事故情形及受伤害程度的相关材料。

(4)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当事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当事人行为及受损害程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当事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相关材料。

(一)基本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

2、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3、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4、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三)销户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购房类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a.现金购买具有所有权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c.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

d.从上次提取到本次提取时间间隔满365天

e.申请人未签按月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

2、购买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a.现金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c.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

d.从上次提取到本次提取时间间隔满365天

“2017大连公积金新政策(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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