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武汉军人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武汉首推军人公积金优惠政策: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20%。
自2016年8月1日起,现役军人家庭在武汉市购房可享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除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20%外,现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享受地方公积金和军队公积金组合贷款等共八项优惠政策。
7月28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八项政策服务,支持军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政策自8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政策在全国尚属首例。
目前,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军队统一管理运作,文职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方公积金中心管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军队、地方公积金管理的差异性,为积极配合军队后勤保障改革,践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武汉公积金中心于8月1日推出八项政策服务支持措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军人基本住房需求中的作用,解决其后顾之忧。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下同),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二、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现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在考虑其家庭偿还能力基础上,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
三、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限。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五、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七、积极支持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可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八、切实提高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统一设立“绿色服务窗口”,优先为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为我市驻军单位经济适用房配售现场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这些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受到武汉驻军单位的欢迎,认为是支持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政治性很强;充分体现了对军人家庭的关怀,实用性很强;结合了军队住房制度实际情况,政策性很强。
武汉公积金中心首次针对特殊群体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一是深入落实了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武汉驻军单位、积极开展拥军优属的一贯要求;二是为在炎炎烈日下抗洪防汛抢险的人民子弟兵送去一丝清凉;三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的这个开端,希望能够“一石激起千层浪”,影响全国各地的其它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部门,来共同关注和支持解决军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下一步,武汉公积金中心将注重用好市场、金融和互联网“三个工具”,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资源配置、资金运作和管理服务“三个效率”,使更多军人家庭能够享受低息公积金贷款,提高即期支付能力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公积金和所购房产的双重保值增值,让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军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公积金知识: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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