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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6-07-1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78元3倍计算的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646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537.16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确定的2016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5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710元、15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85.5元、77.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解读:

为有效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去库存、促消费的目标,更好地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资金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3月7日调整了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解释

此次提高额度政策调整为: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5万元)。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应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基于我市全辖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3.4%(其中本部为80.2%)这个前提条件,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促消费的作用,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结余和运行情况,在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贷款额度,用以满足职工贷款资金需求。

二、关于提高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测算标准的解释

此次调整,我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中“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规定,在综合考虑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并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至60%。

测算标准调整后,第一种计算公式不变,我们相应的调整了第二种贷款计算公式,使贷款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如以下公式)。

公式一: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连续缴存时间≤1年0.3

1年<连续缴存时间≤3年0.4

3年<连续缴存时间≤5年0.6

5年<连续缴存时间≤7年0.8

缴存时间>7年1

借款人可按照以上两种计算公式分别试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款额度,但每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只能选择同一种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10万元。

三、关于增加住房维修资金提取项目的解释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规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维修资金总额。为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适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对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在已放宽租赁商品房与购房提取条件、增加物业费提取条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了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项目。

提取条件规定:凡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该政策出台后,未在本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除可按购房提取条件办理公积金提取外,还可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也可按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此次我市未做出对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只要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的职工及配偶都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根据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结存情况自行确定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时间。

“关于济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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