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6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工作已经开始。结合省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现将本次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在省直中心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完成2015年12月份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特别提示:未完成2016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之前,请按原基数按月缴存公积金。按月汇缴公积金必须先交汇(补)缴书,再于每月27日前完成缴款。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6年1月份起执行。
由于2016年2月省直驻沈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已补发2014年下半年津贴补贴的单位,请持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审批表格,重新核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基数调整报审表请在中心网站自行下载。在完成差额补缴后,再行报审2016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已调出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审、补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待2015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后,按照省直中心通知要求办理,详情请随时关注省直中心门户网站。
缴存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到1300元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辽人社[2015]312号),从2016年1月1日起,省直驻沈单位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调、转入启封)的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530元。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计算
月缴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
五、报审材料
(一)填报《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各一式两份。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另需报送电子文档。请自带U盘,到经办银行公积金专柜,拷贝基数调整变更清册。
请注意:报表务必按照职工个人账号顺序填列,且只填列“正常状态”的职工。
单位若有相同姓名的职工,请务必核准职工个人账号、身份证号和与之匹配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免出现同名职工缴存“串户”等错误。
(二)2015年工资手册原件及加盖审批部门审批章相应月份的复印件(省直行政、事业、社团等单位2015年度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手册各月份复印件)。企业工资手册审核内容不全的,请补审或携带纳税申报表。
(三)2015年12月份工资表和2015年度月均工资计算表(备注中需注明当年减少人员数及其当年工资总额)。特别提示:月均工资计算表请务必填写合计数!
(四)经过国资委、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审定工资总额的单位,需提供相关的工资审批手续。
(五)中直单位提供上年经费决算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工资总额等相关文书。
(六)合同制及派遣员工享有与本单位编制内员工同等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人才派遣制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签约的派遣公司名称及派遣人员名单。
(七)缴存基数没有变化的单位,也应提供2015年度工资手册和工资表,《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两份,以审核存档。
(八)上述报审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报审工作时间、地点安排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是每年例行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同时也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缴存单位缴存情况的一次全面审核。请各单位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通知》要求准备报审资料,按时完成报审工作。
(一)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到2016年7月底结束(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另行通知)。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工作地点,仍为各缴存单位所在的公积金经办银行缴存专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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