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三、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最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四、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六、相关解释权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吉林省公积金缴存比例详解
“三险一金”超比例缴存要缴个税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险”,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省公积金缴付比例5%~8%
昨日,记者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省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付比例在5%~8%之间,有的甚至更高。
据吉林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徐会计师介绍,虽然根据建设部2000年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指定范围,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但由于国家对上限没有强制规定,所以长久以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只看“下限”,不看“上限”。
实质是间接提升个税起征点
记者从吉林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有关此事的正式文件。不过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国家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其目的应与税收有关。
对此,长春税务学院专家分析,关于“三险一金”的通知,是对“一次分配”的补充,起到了“二次分配”的作用。国家对个人实施的“三险一金”的政策则属于二次分配,是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杠杆,对个人给予的优惠政策。此举是为了缩小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异。
专家指出,应从三个方面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实质上是间接提升个税起征点;对住房市场价格起到调节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对个人起到抑制即期消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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