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连续3个月高于100%,自2016年5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将调整为0.6。
【变化】
5月1日后以0.6计算贷款额度
此次系数调整后,在5月1日后购房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按0.6的调节系数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举例来说,调整前(系数为0.8),职工小张公积金贷款了50万元。如果小张在系数调整后贷款,那么根据公积金贷款公式计算,在不考虑其他数据的情况下,小张只能贷到37.5万元。
【不变】
最高额度仍为单职工50万
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购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这次调整影响,仍按0.8的调节系数执行。
“对公积金最高、最低贷款额度也没有影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仍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家庭保底额度保持20万元不变。
【支招】
为保证贷款额度,职工可延长贷款年限
据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年限、账户余额和流动性调节系数均有关系,流动性调节系数的调整可能对部分职工的贷款额度产生影响,但职工可通过延长贷款年限等方式以保证贷款额度。
例如,在不考虑账户余额的前提下,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时,想申请期限为22年,金额为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基数需高于6765元;而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6时,缴存基数需达到9018元,但若缴存职工将贷款年限调整为30年,就可不受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影响,仍可申请到50万元贷款。
可配置商业贷款,办理“公转商”业务
职工如需贷款购房,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业务-贷款能力评估)、手机app软件的“购房还贷款计算器”了解,或通过银行业务经理进行贷款能力评估,及时对资金配置进行合理规划。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采取配置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此次流动性系数调整,并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效。为满足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该中心目前已开办了“公转商”贷款业务,通过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职工应贷尽贷。
【小贴士】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链接】
为何要调整?
使用率连续3个月超100%
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该参数运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根据规定,当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且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个区间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为: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使用率在75%~95%时为1.0,在95%~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连续3个月高于100%,所以,5月起系数调整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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