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促进职工住房消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明确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所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以及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而且可用于偿还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另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
此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
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提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此前,为方便职工办事,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还简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出台相关措施:自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不需要单位审核盖章。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再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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