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事故受灾居民使用公积金条件放宽
记者20日从天津滨海新区政府获悉,为支持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受灾居民重新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进一步放宽,同时对受灾借款人暂时免收罚息。该政策有效期2年,自爆炸发生的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此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包括了在爆炸事故中受影响的清水蓝湾(海港城)、启航嘉园、帝景公寓(合生君景)、万科金域蓝湾、万通新城、汇锦苑(双子座)、旺角居、盛和园(联发五街)、清水港湾9个小区受灾业主。同时,经滨海新区政府确认,属于爆炸事故住房受损赔偿范围的其他居民,也适用本通知。
根据政策,受灾居民或其配偶签订受损住房收购或退房协议,将受损住房出售或退回后,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不再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核定标准,放宽这部分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同时对受灾借款人暂时免收罚息。借款人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受灾小区住房,因爆炸事故造成逾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在特定期间内免收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已收取的罚息将退还至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
这一特定期限包括,选择收购或退房的,自爆炸发生的8月12日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日;不选择收购或退房的,自8月12日至滨海新区政府确定的回住日。上述期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正常计收,借款人的贷款逾期信息不作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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