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德州落地
10月1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已于近日在德州落实。今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德州户籍职工回德州购买自住房,可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意见,市管理中心于9月20日召开会议,制订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并于次日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市以外缴存公积金、户籍所在地在我市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地房产查询结果、购房地房产查询结果以及购买房屋的备案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外地购买住房,如需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异地贷款的额度、年限与本地缴存职工规定相同。异地贷款业务的开展为外地工作的缴存职工购房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有利于推动德州市房地产市场积极健康发展。
■新政解读
异地贷款分两种情况
德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异地贷款
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不含铁路、电力、油田系统职工)。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2)夫妻双方至少一人具有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3)具有合法的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其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6)信用状况良好,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7)采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办法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异地贷款
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均可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用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批的要件、程序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偿还办法按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晚报记者 郑乃春)
■相关链接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是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德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异地贷款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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