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试行公积金新政 可用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
●住房贷款最低首付两成
●未结清贷款职工也可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可贷款限额调整为账户储存余额的30倍
●贷款期限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子女可用父母公积金购房
●租房职工每年最高可提取12000元公积金
今(13)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迎来新政,不仅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而且子女购房可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新政试行期为1年。这是记者昨(12)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住房贷款最低首付两成
新政规定,对借款职工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原有购房贷款,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尚有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针对参加工作时间短,公积金贷款余额少的,可贷款倍数由原来的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调整为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3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50%提高到60%。
贷款期限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30年。
子女可用父母公积金购房
针对广大市民关心的子女可否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一事,本次新政调整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可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子女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然后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及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购房总价。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行还款1个月后,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在宜宾市内新购房子女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同一套住房既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在贷款已还本金超过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双方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款。按年提取只能提取贷款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
子女提取父母公积金购房需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及其父母在本市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房提取需在1年内,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税收完税证明》登记时间为准。且同一套住房父母子女均未办理过购房提取,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与购房者需为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必须与父母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未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父母及本人3人的住房公积金;已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双方父母、本人及配偶6人住房公积金;非夫妻关系多人共有的,只能选择其中1人提取本人及其父母双方3人住房公积金。
租房职工每年最高
可提取12000元公积金
新政还支持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职工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月收入未超过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2015年为1380元)的,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消费,单职工提取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双职工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在新政中,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额度有所提高。将原提取额度为不超过主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两者取低者,调整为提取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职工租住宜宾市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同时不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两者取低值,新政调整为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办理了租房提取的,需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醒的是,同时符合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和租房提取的,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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