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政策为农民工缴存公积金 郑州呢?
近日,贵州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引得网上一片点赞。
该不该为贵州的这个政策点赞?
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不管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也不管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是《条例》中所称的“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从来没有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排除在外。
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去年7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要求“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各省市自治区也都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之内。如河南省在《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鼓励使用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湖北省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条例》之中。
但在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上是将农民工这特殊群体排除在外。这从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中公布的缴存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城镇就业人数的对比中就可以看出。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愿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不敢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有缺陷,如不能异地使用等,也打消了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四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小、手段少,致使《条例》不能得到彻底落实,直接导致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农民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对于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那么,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是否就成为了现实?非也。关键在落实!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要在落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出实招,真正改“口头重视”“文件重视”“会议重视”为“实际重视”。否则,就会落入“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旧窠。
因此,需要点赞的不是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而是政府落实政策规定的具体举措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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