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揭阳市或出境定居的;
7、失业或下岗人员,且连续失业或下岗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9、管委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1、2、3项规定的,可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时,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余额。
符合前款第4、5、6、7、8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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