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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港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最新政策

 字体时间:2015-07-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20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市政府在“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上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决定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逾期提出申请的,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2.职工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有的房屋共有人中最后一次提取时间至本次申请提取时间之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逾期提出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不再查询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贷款及住房提取记录信息。

(二)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对装修的自住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在装修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该套房屋的每个所有权人只能提取一次。

2.执行时间。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时间自2015年6月4日始(即《通知》发布之日起)。

3.申请时限。从《通知》发布之日(2015年6月4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自住住房,且自该住房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4.提取额度。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标准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600元/平方米计算(具体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如申请提取当时职工本人提供的装修预算书的装修价款少于(含)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计算的价款,以装修预算书的装修价款核定装修可提取额度;如装修预算书的装修价款大于(不含)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计算的价款,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计算的价款核定装修可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装修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装修可提取额度。

5.提取资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4)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购房发票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凭证);(5)与装饰装修公司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不再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二、贷款

(一)关于首付款的调整

不再查询缴存职工家庭持有住房套数,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同时不超过总房价的80%(包括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拍卖房),同时;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同时不超过总房价的70%(包括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拍卖房),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关于贷款条件的调整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时,不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原则上按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资收入水平;对于未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共有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以备核定工资收入水平(公积金中心核定未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共有人的工资收入水平,最高应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我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的所有债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以及担保、抵押、质押等支出在内)不能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可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50%。2.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包括拍卖房)的,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拍卖房的,应为完成拍卖手续的相关材料)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3.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中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的限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再受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的限定。4.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额度时,取消“以存定贷”的计算公式,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配偶和房屋所有共有人的工资收入水平、家庭债务支出和征信信息等核定最终贷款额度。5.非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但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时不再提供本市的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材料。6.取消《房产状况声明》的贷款申请材料。7.已婚职工取消《婚姻状况声明》的贷款申请材料。8.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不再留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还贷保证金。

(三)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如有未结清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条件下,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可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贷款范围: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仅限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

2.申请条件:(1)尚未结清且正常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2)已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意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的;(3)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剩余的商业贷款余额;(4)满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其他条件。

3.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备核对):(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2)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3份)(3)商业银行还款余额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结清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注:待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需在一周内结清该笔商业贷款。(5)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要求的其他材料。

4.办理程序:

携带相关贷款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结清该笔商业住房贷款,并补齐结清凭证→办理抵押登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按住房公积金利率偿还住房贷款

(四)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外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贵港籍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广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贵港工作的职工在贵港市购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上述贷款申请职工应回到缴存地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在一个月内。

(五)对于已审批尚未放款的二套房贷款申请的处理方式

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6月4日前已审批结束但尚未发放二套贷款的职工申请,根据抵押办理情况分别处理:

1.尚未办理抵押的,借款人、配偶或房屋所有共有人在接到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后,如需重新申请基准利率的,借款人需在一周内,配合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补签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不按要求配合或者超时不补签的,视为放弃申请机会,贷款发放时将按照原审批基准利率的1.1倍利率执行。

2.查实已办理抵押的二套贷款申请,原则上不再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达到85%(含)时,由公积金中心自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灵活采用“贷款轮候”、“公转商”贷款、“贴息”、“组合贷款”、资产证券化、存量贷款转让以及短期借款等方式及有关个贷政策予以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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