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4124元/月。
此次缴存基数调整是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进行调整的。其中上限要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这一最高限额由于去年我市平均工资的上涨,同比增加了1785元。
在调整上限的同时,此次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也有所调整。要求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6月30日下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保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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