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先在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且原缴存地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转移到我市的,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证明材料,合并计算若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夫妻双方一人在绍兴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并按当地要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基础条件的,可以按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绍兴市户籍职工,在绍兴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证明材料,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但已结清的家庭,购买住房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五、我市引进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办确认的,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在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六、以上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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