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出台,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日照籍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一方在我市缴存,另一方拥有日照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夫妻双方都拥有日照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照双方缴存计算;夫妻双方都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只有一方拥有日照户籍的,贷款额度按照单方缴存计算。
按照异地贷款职工不高于当地缴存职工待遇的原则,申请异地贷款职工需在本市开设公积金账户并转移或缴存不少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10%的住房公积金;为防控贷款风险,异地贷款担保方式应选择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房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三种担保方式之一。夫妻双方在我市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在日照市辖区内工作,但公积金未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本市缴存管理的、在日照市辖区内已有自住住房的、在日照市辖区内已办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不能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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