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注意了
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继2011年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具体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办理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提取范围:满足提取条件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者
按照阶段性提取方式规定,申请阶段性提取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按要求根据其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提供以下资料: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身份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提取资料提供。
办理方式: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
办理公积金阶段性提取业务时,职工要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简称提取申请书);职工或者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士介绍,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即将实施的阶段性提取政策中,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太原市范围内,在太原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其他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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