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支持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淮北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缴存贷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促进淮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20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贷款是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淮北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本中心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方式。
二、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除须提供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后)。贷款审批的要件、程序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偿还办法按本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借款人申请异地缴存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5、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6、同意按照本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本中心或者贷款银行按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淮北矿业集团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分中心,濉溪县管理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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