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政府豫政办〔2015〕48号文件,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漯公管﹝2015﹞1号、漯公管﹝2015﹞2号文件进行以下补充调整:
一、延长还贷年限。还贷年限由原来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调整为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可同时提取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的总额。
三、提取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的,除需提供提取公积金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及身份证。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有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
(二)有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三)有商业住房贷款行为的;
(四)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
三、租房提取额度与间隔时间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市区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5元(两县可参照执行);未婚职工的租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最大不超过42平方米;已婚职工的租房面积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
(三)计算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未婚职工360元/月;已婚职工7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房租计算。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最高额为一年房租租金;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
四、提供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经公积金缴存地和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住房证明(查询结果一周有效期);
5、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
6、提取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房东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出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经公积金缴存地和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住房证明(查询结果一周有效期);
5、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
6、提取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五、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实行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须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建立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住房租赁行为。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应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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