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月起,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另缴存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部分的治疗费用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至40万元
5月18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印民介绍,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主要是针对宝鸡市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之前宝鸡执行的30万元贷款上限,还是2009年调整的,2009年至今,宝鸡市房价几乎翻了一番,这就导致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增大,再加上房屋后期交付使用所投入费用,个人承担比例将会达到60%以上,由此导致结果是职工只能申请商业银行房贷或者放弃购房行为。而将贷款上限调整为40万元,将更全面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
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调整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年的前提下,将申请人现行申请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现行的 30万元提高到 40万元。
患重大疾病治疗费可提取公积金支付
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也有两大变化,变化后的政策更加人性化。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大疾病提取:缴存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一年内连续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凭住院结算单(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贷款利率下调 0.25%
从 5月 1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0.25个百分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做出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内(含五年),利率调整为3.25%,五年以上利率调整为 3.75%。具体到贷款购房的职工, 5月 11日前已发放贷款的,从 2016年 1月 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利率,即五年以内(含五年)贷款,执行 3.25%的利率,五年以上贷款执行 3.75%的利率。 5月 1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新调整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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