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并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维修基金等“养房”环节消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低保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学及大病就医等,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转移的管理。
第三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 离、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 职工及配偶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六)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九) 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十) 出国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非销户和销户提取(但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质押贷款及质押担保人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身份证;(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身份证。
第七条 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
第八条 如(第六条)、(第七条)配偶、子女或父母为购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同时提供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第九条 职工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相关的费用发票、身份证;如房屋所有权人是配偶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条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的证明、相关的费用发票。
第十一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国有土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在集体土地上应提供提取者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应提供房产证(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产证的,要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及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如果房屋所有人是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提供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住房装修首付税控发票);职工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并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已婚职工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二)租住商品房的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本行政区内无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已婚职工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在本行政区内无房产的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和银行出具近期还款证明、身份证。如借款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第十五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凭证、身份证。
第十六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医疗费支付证明;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以及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同时提供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第十七条 离、退休:提供离、退休的文件或离、退休证。
第十八条 出国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第十九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及身份证。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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