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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添新举措

 字体时间:2015-04-2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的《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已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在最为引人关注的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均有调整。4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对象扩大 条件放宽 额度提高 期限延长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添新举措

变化1:贷款对象扩大

原办法:

借款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民营企业职工还需参加社保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职工。

新办法:

申请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职工;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变化2:贷款条件放宽

原办法:

借款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第一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新办法:

申请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房贷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变化3:贷款额度提高

原办法:

第一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或翻建一套住房费用的70%,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或翻建一套住房费用的50%。购买市区楼盘,第一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第二套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购买县区楼盘第一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8万元,第二套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新办法:

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房价的80%。购买市区楼盘,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购买县、湘东区楼盘贷款最高额度为38万元。市区职工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购买县、湘东区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变化4:贷款期限延长

原办法:

购买、建造或翻建第一套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购买、建造或翻建第二套住房、购买二手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新办法:

购买、建造或翻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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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进一步放宽

本报讯 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缓解租房人房租支付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4月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通知》对提取条件、提取额度以及提取要件都做了进一步放宽,据了解,新的提取条件为: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新的提取额度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原则上每月不超过600元,一年不超过7200元。新的提取要件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驻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租住商品房的,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驻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提供县级以上房产档案室(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住房租赁合同、房租缴纳凭证及出租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科室、分中心、办事处要密切配合,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尽量缩减办事流程,提取审批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房租提取实行一年一提,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提取人指定账户;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提取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1年内提取、贷款资格。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添新举措”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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