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5年4月3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2)提高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降低贷款首付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同时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确定方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目前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按15倍确定。会议强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发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
会议同时决定,自2015年4月3日起,调整并简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按每人每月5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年提取一次。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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