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4月1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新政
3月31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使用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建房力度。新政自4月1日起实行。
贷款申请有了新方式
记者了解到,新实施的政策中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一年内调整为二年内均可。同时,我市将暂停执行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倍数挂钩。购房职工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还款收入按我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贷款年限由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基础上,再放宽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首付比例降低至20%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统一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即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连续缴存时间限制,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首次贷款标准执行。并且全面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直接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职工在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本人为子女在本市及缴存职工本人或为子女在异地(本市范围外)购买自住住房时,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放宽购、租房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可贷”住房公积金,即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及主贷人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该套自住住房所有提取和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提取后个人账户须保留百元以上余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与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
另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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