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于2015年1月26日起开始实施,现就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继续执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东公积金委〔2004〕1号)确定的“借款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清偿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因改善自住住房条件需再次贷款的,可在贷款还清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
二、继续执行《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期限等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12〕3号)确定的“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已办理过户到买方名下的,须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三、鉴于《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均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指在职职工不包括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四、外市转入的,缴存年月与外市缴存连续,满足近6个月正常缴存且最近一个缴存月份距申请当月不超过2个月的,申请贷款时不要求在我市开户须满6个月。
五、缴存时间系数指申请时往前倒推的正常缴存月份数所对应的列表系数,未缴存的月份及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以下几种情况予以计算:
(一)本市销户后重新开户的,销户前正常缴存月份予以计算。
(二)本市转移、外市转入的,转移、转入前正常缴存月份(含在外市销户后重新开户,销户前的正常缴存月份)予以计算。
(三)出现账户合并的,合并前正常缴存月份予以计算。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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