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异地就医结算实施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优抚政策人员、离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于本市行政区域,但参保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
(三)已办理居外医疗登记;
(四)未办理门诊特定项目:
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互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
二、所需材料
(一)转出登记(含申请、变更、取消,下同):
1.按要求填写的《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
3.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办妥异地就医结算后从次年度起停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发放。
(二)就医结算:
1.《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4.其它报销所需材料。
注:费用按就医地目录审核,待遇按参保地政策结付。跨结算年度费用按办理年度参保地规定结付。
三、受理地点
转出登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
就医结算: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现金垫付后至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一般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适当延后。
六、政策依据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2009] 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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