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是什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使群众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李克强总理今年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社保是民生之基。要重点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同时,报告还指出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这一面向社会特殊群体的制度,它既是政府保障民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更是社会传播正能量的一种途径。
【最新消息】
北京市
与去年相比,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上调70元,调整幅度为12.07%。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上调100元,调整幅度为21.74%。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740元调整为85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14.86%。
【执行时间】2014年1月起
【解读】本次低保标准的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了物价上涨等因素。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共16.5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1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6.36万人。
天津市
从今年4月1日起,天津将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400元分别调整为640元、440元;城乡特困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80元、120元分别调整为192元、132元。
重病、重残人员、三无对象或离异单亲且子女在学的家庭每月救助标准将由600元修改为640元;60岁以上老人每月救助标准由180元修改为192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每月救助标准由60元修改为64元;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的家庭或城市无子女“双老”——一老养一老的每月救助标准由900元修改为960元;孤儿的每月救助标准由1200元修改为1280元;心肌梗塞(支架、搭桥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梗死、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一级或二级听力、语言、三级精神残疾的每月救助标准由300元修改为320元。
本市还将继续实施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为低保对象、特困救助家庭和低收入居民等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当该月生活必需品累计涨幅在2%至4%时,每人补助30元;4%至6%之间时,每人补助45元;6%至8%之间时,每人补助60元;8%至10%之间时,每人补助75元;10%至12%之间时,每人补助90元;12%至14%之间时,每人补助105元。
江苏省
来自省民政厅的消息,今年7月起我省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并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65%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3.5万元。
贵州省
贵州基本民生类城乡低保标准提标方面,与去年相比,两者增幅均不低于10%。按照省民政厅安排,今年全省9个市州城市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增至每人每月397元,比去年的352元增加45元,增幅为12.78%;农村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至每人每年2025元,比去年的1841元增加184元,增幅为10%。
江西省
城市低保标准:由2013年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2014年的430元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的200元提高到220元
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 由每人每年2940元提高到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640元提高到3120元
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水平城市的由每人每月285元提高到315元,农村的由每人每月245元提高到275元。
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 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600元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435元。
辽宁省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10%调增。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自2014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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