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于当月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由社保机构核对其缴费指数、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实际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其视同缴费年限,核准待遇标准;没有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办理。
(一)在《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前(2000年6月21日公布之前)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且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补缴的个人,不能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项目合计一次性发给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A、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B、《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在《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后(2000年6月21日公布以后)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说明:参保个人属原固定工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执行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0年。补缴后,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补缴的,其1988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 申办的对象和条件
本市城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正常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性自由职业者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或者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或者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
(2)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年满45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或者退职:
(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办退休,不满此年龄的可申办退职。
4、其他:因企业关闭、破产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休的。
(四)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1、提供材料:
1)个人档案、《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1寸照片二张(彩照);
3)《厦门市职工退休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4)《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前参保的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需补足15年;原固定工89年1月起累计缴费不足10年的需补足10年;
5)退休人员本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
6)高级职称者需提供证书、聘书(聘满1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7)归侨者需提供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
8)转业军人需提供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事流程:
1)退休当月地税部门办理减退;
2)单位的到所属社保机构经办窗口核对缴费指数;
3)个人的2003年6月30日之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市社保中心受理并代办;2003年7月1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受理并代办。
3、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或户口所在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
4、办理时间:
市属每月1-20日工作日送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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