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完善补偿机制
从市人社局获悉,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医药服务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我市从明年1月1日起,全面调整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参保对象待遇提升、负担不增。
根据我市出台通知要求,减少医保个人自付比例。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原10%以上调整为10%;原挂号费、市内心电远程会诊费和市内DR远程会诊费由原个人自费,调整为医保目录范围。医保目录内单项耗材金额在3万元(原为2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原20%调整为10%。门诊特殊病种年度统筹基金起付线由原600元调整为500元,转市外医院(不分医院等级)由原1200元调整为500元。
全面提升医保待遇水平。职工在本地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95%(原起付标准以上至16000元报销比例为89%)、90%(原起付标准以上至16000元报销比例为86%)和85%(原起付标准以上至16000元报销比例为8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再增加5%,特殊门诊就医报销比例由原80%调整到85%。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7万元调整为9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3万元调整为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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