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历史欠费”
可申请补缴
新条例对历史欠费补缴养老保险费作出规定,打开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道。按照有关法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2年。按照原政策,超过2年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就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了。但新政策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8挂靠参保
无效
社会上有一些机构“代办社保”,这种挂靠参保、伪造虚假材料参保都属于无效参保。新条例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1000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参保人可获邮寄
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同时,须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社保机构也将定期向参保人邮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也可与社保机构约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黄险峰说:“目前已经有200多万参保人注册了个人网页,可以通过网页查询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下一步我们还准备在各社保分局、管理站推出自助打印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的终端。”
另据了解,新条例未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及相关事项的,市政府将通过制定新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目前市法制办正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广大参保人可向市法制办反映意见和建议。(深圳商报记者 徐 恬 通讯员 王晓芳)
延伸阅读
《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网上征求意见
退休后迁户不纳入我市参保范围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细则目前也有了草稿。市法制办昨天在网站(http://fzj.sz.gov.cn),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2013年1月25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79室,邮政编码:518035,电子邮箱:zhangjh@fzb.sz.gov.cn)。
不得在两个以上
地区同时参保
该送审稿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草拟的,有许多是新增条款。
送审稿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送审稿起草单位对此解释说,国家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新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地尽早全面实施,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因此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此类人员应当在原户籍所在地参保,但符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送审稿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到居民养老保险,起草单位表示,国家尚未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此为国家重大政策,我市不宜另行制定。
明确社会保险费的
补缴方式
送审稿规定了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还对7种特殊情形的指数计算进行详细规定,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转移接续、补缴等有关指数计算。
送审稿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范围、办理及标准。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补缴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送审稿还明确了限制补缴的情形,包括个人缴费人员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办理补缴。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手续的人员,其退保、关系转移或者终结前的时段,不予办理补缴。
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得提前支取
送审稿明确了地方补助的享受范围、标准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20。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对个人账户管理,送审稿明确个账提取情形。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送审稿还新增条款明确外国人的参保年龄限制,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外籍人员,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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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