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7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即日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对于新冠肺炎患者,使用了非医保或者超适应症的药品,医保支付吗?
答:可以使用医保支付。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凡被列入国家发布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即使不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或者超适应症,也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问: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需要承担多少?
答:不需要承担,个人费用“零自付”。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未参保患者允许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异地就医的确诊、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先救治后结算。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垫付的费用纳入全国异地就医费用结(清)算,个人承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按规定承担。
问:疫情期间,未去经办大厅办理报销手续,以后是否还能报销?
答: 医疗费用可以延期报销。因疫情期间静态管控区域暂停窗口服务以及参保群众无法到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静态管控区经办机构将业务受理时间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节假日除外,后续延长情况各级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疫情管控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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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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