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就业者职工医保将实现顺利接续
为保障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今日,湖北省出台《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凡在本省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流动就业在省内就业的,可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
据了解,新办法明年1月1日正式执行后,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重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地享受。
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统筹地区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统筹地区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随其职工医保关系同步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以回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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