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关于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保法〉的通告》(沪府规〔2023〕3号)的有关法规,为切实保证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经上海市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按照职保中原镇保养老人员养老金增长的平均水平安排,具体方法由区制定。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方法,参照所在地区制定的方法执行。
二、按本通告法规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告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社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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