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理赔中,车主和保险公司难免会发生纠纷。下面就以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条款中,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就导致很多车主在对受害人全额赔偿医疗费后,因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时而引发大量的纠纷案件。
理赔案例:车主汪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潘某骨折。交警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责。潘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4988.16元,其中自费部分金额是14510.85元,自费金额中包括为治疗骨折而使用钢板、钢钉共计8610元。汪某向潘某等人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就医疗费项目,只同意赔付医保部分,对自费部分不同意理赔。
专家分析:责任险中,第三者医疗费赔偿范围原则上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保范围为限,但内固定材料费属于为治疗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认为:潘某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中潘某治疗中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国产的通用型,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故认可潘某医疗费中能够纳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2908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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