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敏的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10月,故以此核定原告退休的时间。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的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故丁敏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丁敏的诉讼请求。
因档案资料的年龄与二代身份证上的年龄相差2岁,丁敏被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但其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遂将批准其退休的某局告上法院。6月3日,记者从庐江法院获悉,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回了原告丁敏的诉讼请求。
丁敏在1982年经单位招录为全民工人,其招工表上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63年10月,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载明的出生年月为1965年10月。去年10月,被告某局经查阅档案材料,认为丁敏已达退休年龄。同年11月,丁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报被告某局批准。被告经审查后,批准了原告退休。丁敏认为自己按身份证上的年龄记载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认为被告审批原告退休决定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敏的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10月,故以此核定原告退休的时间。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故丁敏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丁敏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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